為方便消費者清晰辨識預包裝食品(含食品添加劑)標簽標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標準規定
現就鼓勵食品企業優化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標簽標識公告如下:
一、在預包裝食品最小銷售包裝的主要展示版面顯著標注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最小銷售包裝有多層的,在其最外層包裝上標注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二、采用“見包裝物某位置”的形式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其位置應當清晰明顯、描述準確、易于查找。
三、使用最小高度不小于3毫米、高度與寬度之比不大于3:1的文字、數字、符號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四、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顏色與日期顏色對比明顯的形式清晰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五、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明確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
六、同一預包裝內有多個單件預包裝食品的,在外包裝上以最早到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的保質期標注保質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裝上分別標注每個單件預包裝食品的保質期到期日。
七、采用分裝方式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同時標注所分裝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分裝日期,以所分裝預包裝食品的保質期標注保質期到期日。
八、改進噴碼、打印等日期標注技術和設備,確保生產日期、保質期等標注內容持久清晰。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3月21日
文章來源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